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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站登录全站:《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23 04:39:36 作者: 开云网站登录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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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市政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年修正两次修改,在规范市政设施管理、提升城市管理上的水准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管理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市政设施管理跟不上城市发展要求,《条例》已不能适应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发展需要:一是部分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一些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机构改革导致部门职能调整,管理体制发生转变,一些单位和职责市政设施管理仍存在规划计划统筹不到位、管理协调联动不足、道路开挖无序恢复不力、审批监管执法脱节、各类市政管线混乱、车辆占道停放无序等一些问题。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推进新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城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高品质生活,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一)明确立法目的。将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推进新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城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高品质生活,制定本条例。进一步明确市政设施管理的目标。(第一条)

  (二)理顺管理职责。一是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市政设施,推动市政设施系统集成、绿色低碳、安全智慧运行。二是明确住建部门与城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三是加强管理协调联动,解决审批监管执法脱节问题。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系统集成、信息共享、紧密衔接、便民高效的行政审批、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集约统一、治理有效的市政设施管理体系。(第三条、第四条)

  (三)强调规划计划统筹,实施同步建设。一是加强规划计划管理,解决规划计划统筹不到位问题。明确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规划,下一年度的年度建设规划应当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拟定,次年三月底前下达。规定编制权属设施年度建设规划(含掘路计划),关联性较强的可以合并编制,于当年四月底前报送市住建部门,统筹安排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是规范管线管理,解决各类市政管线混乱问题。规定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安装。既有管线应该依据实际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废弃的架空杆线、窨井、箱体等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线及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科学规范管理。一是增加智慧管理内容,规定推进市政设施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二是明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在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活动中能够最终靠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一条)三是增加对台风、暴雨、内涝等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的内容。(第十二条)四是完善报送档案建设工程档案要求,解决档案底数不清问题。此外,还明确有关部门及机构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政设施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强化城市道路管理。一是强化修复管理,解决道路开挖无序修复不力问题。规定城市道路设施存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挖掘施工完成后,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修复。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修复质量不合格,或者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或者保修。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返修、保修的,建设单位理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二是加强施工公示管理,将“掘路现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的规定修改为“在挖掘施工现场适当位置施工期全程公示工程信息”。(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三是增加规定解决无序占用城市道路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公共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位)和其他用途。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人行道的,应当符合公共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等有关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挤占盲道。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法占用行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四是明确占用城市道路的统筹规划布点和收费。规定确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停车场(位)等其他用途的,应当统筹规划布点,合理安排设置。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市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六)加强城市桥涵管理。结合我市已建有隧道的实际,增加隧道作为城市桥涵设施定义内容,将隧道设施纳入法规管理。(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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